为什么有的企业营业执照不显示注册资金?
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
这个《营业执照》是一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分公司是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因此无注册资金。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二种情况:
因为有些《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其法律上的单位不是法人,是自然人,其开办的企业、个体户需要以其个人全部资产或者家庭全部资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申请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承担有限责任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不需要在《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金。
《营业执照》显示注册资金,一个主要的目的就是要显示出这家公司能有多少资本去承担民事责任风险。
例如,个体工商户在办营业执照不需要像公司企业那样有注册资金的。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个体工商户是以其所有资产承担债务的。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是承担无限责任的。
《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 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又例如,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组织,是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样,是个人以全部资产出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所以根本没有显示注册资本的必要。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开分公司可以用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吗?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领取营业执照,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所谓分公司,应当视为公司的内部机构。
2.分公司因有营业执照尽管不是独立的法人,但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3.连带责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的一种责任形式,总、分公司具有隶属关系,因此 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责任也是一种“自己责任”。
4.分公司因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可以也应该承担自己的责任。若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人民***可以在执行阶段裁定变更总公司为被执行人。
5.如果分公司在***时已经不存在,则应由总公司直接承担责任。综上,个人认为总公司在为分公司承担债务时应属于“自己责任”,属于一种不典型的补充责任。
原则上说每个分店都要办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但是分店的营业执照是负责人执照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也就是分支机构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注册资金,在纳税上你们可以选择独立核算也可以选择非独立核算,前者是门店自己计算盈亏纳税,后者是将报表合并到总公司一并核算纳税,在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时候有一张税种核定表,你注意一下。
当然非你们公司出于管理等原因也可以将分店办成独立的法人营业执照,也就是说由总公司投资成立新的公司,这样的话。是必须独立核算的。也有公司的专柜使用的是专柜所在商厦的营业执照进行经营,这样的专柜所售商品是以商厦名义出售的,责任由商厦承担,服装公司与商厦是供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