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外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条例主要有:对于外资企业登记管理的申请、授予、履行和监督工作;具备对外资企业授权管理的部门有哪些;被授权管理外资企业登记的机构所必须遵守的规定;对授权管理外资企业登记的机构的权利进行规定。
登记主管机关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登记主管机关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设立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若要于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则注册资本需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
2、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称外国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称外国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外国保险公司欲在中国设立分公司,需提供经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公证,或者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文件或资料。
外商独资公司的设立需要遵循哪些原则呢?
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其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出口。中国禁止或限制在某些行业设立外资企业。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包括军工、邮电企业、文化企业等。
2、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纪,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外资企业法》还规定,中国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时,给予相应的补偿。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3、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4、第五十条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投保险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